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312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3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3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312 | ||||
发文字号: | 永环执罚〔2023〕3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30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30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投资人:冉华
身份证号码:5102**********0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8687731F
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王坪镇
实际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通过永川区生态环境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时,发现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数据有超标情况。2023年9月8日,我队会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砖厂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2023年9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JD146号),该报告显示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30×10³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标准7.67倍。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2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JD146号)及送达回执。
2.2023年9月12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单》。
3. 2023年9月14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9月14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9月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6.2023年9月8日由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谢刚矸砖厂投资人冉华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2、2023年9月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1号)及送达回证;
13、2023年9月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0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4、2023年10月26日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复查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4、15证明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2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1号),于2023年12月6日向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3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厂已停止违法行为,在线监测设备显示各污染因子均符合标准,并向我队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011436000500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