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244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24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0-28 发布日期: 2023-11-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永环执罚〔2023〕 24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3-00244
发文字号: 永环执罚〔2023〕 24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0-28
发布日期: 2023-11-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永环执罚〔2023〕 24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 24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红

居民身份证号:51021**********6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4081914Y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老井坡组,成立于2010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少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4081914Y,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于2023年8月22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检测中发现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不合格,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存在4个油气泄漏点;根据《检验报告》(No.2023082804244)显示,95#油罐潜油泵丝口、95#油罐人孔盖、1号加油机铜管连接处泄漏浓度(μmol/mol)分别是1800.3、3010.3、2898.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 值应小于等于 500μmol/mol”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8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3年8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082804244)。

6、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提供的《重庆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

7、2023年9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3年9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9、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站长周祖学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9、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3、2023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0号)及送达回证。

14、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3】2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1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15日向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3】40号);于2023年10月8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问题进行复查,经查,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2日发现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泄漏、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油气泄漏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了1号加油枪的使用,并将95号汽油罐内的汽油抽至公司其它加油站存放,立即开展油气泄漏问题的整改,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了整改,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了复查检验,《检验报告》(NO:2023090803717)显示已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鉴于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泉源加油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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