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2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2〕11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11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2-00127
发文字号: 永环执改​〔2022〕11 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4-26
发布日期: 2022-04-28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11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2〕11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

经营者:杨博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BNERX1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14幢18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经营者是杨博文,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18号14幢18号,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制作服务;该服务部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500118MA5YBNERX1;该经营部生产工艺流程:软膜灯箱布—喷墨、喷绘(有非甲烷总烃废气产生)—灯箱布(产品);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正在经营,正在进行UV喷绘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广告制作场所门窗敞开,直接散排,也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 2022年4月8日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杨博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8日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杨博文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8日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杨博文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4月8日对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杨博文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监测报告。

证据1、2、3、4、5证明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构成“在广告制作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广告制作场所门窗敞开,直接散排,也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6、2022年4月8日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经营者杨博文提供的服务部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7、2022年4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的影视资料。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责令:永川区博德广告设计制作服务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我队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经营部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经营部实施停产整治。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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