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2-00504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协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9776/2022-00504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关于协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有效性: | |||||
永水利〔2022〕76号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关于协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
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有效管控生产建设活动新增水土流失,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2022﹞3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规﹝2022﹞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建立全流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协同高效监管新格局,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升生产建设项目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全过程协同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协同监管机制。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督促行业内生产建设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动形成“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水土保持监管新格局。
优化事前行政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用地、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政务服务关键环节,提醒督促行业内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依法依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提醒告知单模板详见附件2);水土保持区域评价范围内新建、在建项目由各园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水保方案登记表,区域评价范围外的项目按一般生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区税务局会同区水利局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入库工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和缴费服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数据共享至区税务局、区水利局,由区税务局、区水利局根据储量核查报告审核确定各企业上一年度开采期开采量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做好各企业上一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补退工作。
加强事中协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监管内容,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审查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加强对水土保持设计的审核;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区水利局认真履行水土保持主管职责,实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常态化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督办。
强化事后闭环管控。各行业主管部门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前,依法依规开展水保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按程序报备(提醒告知单模板详见附件3)。区域评价范围内的项目由各园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填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表报区水利局备案。区水利局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事后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管与执法、执法与司法联运机制,充分运用好综合(联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纪检监察等手段,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对扰动范围广、开挖土石方量大、水土流失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对监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风险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区水利局建立水土保持监管发现问题台账,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销号,实施动态清零。
(二)建立完善全链条信息共享渠道
按照市、区(县)两级建立完善水土保持全链条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投资数据资源共享持续深化投资审批“一网通办”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完工、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共享,确保监管信息全过程全覆盖。区大数据发展局积极对接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渠道,按天汇集数据并推送区水利局,实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信息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
(三)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中的作用。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会同区水利局积极对接市发展改革委,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等行业监管中充分应用,并将监管结果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开拓信用应用场景,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结合全市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区水利局全面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主管职责,加强行业指导,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和标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要求主动履职,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工作的宣传培训,全面提升各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加强工作督导
区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督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系统深入推进,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对接,确保各项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同步推进。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责任分工表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提醒告知单(参考模板)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醒告知单(参考模板)
重庆市永川区水土保持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代章)
2022年6月6日
( 联系人:欧昌兰:联系电话:49873883;任新鑫:联系电话:49857705)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责任分工表
|
序号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
|
1 |
优化事前行政审批 |
在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核准)、选址用地、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政务服务关键环节,提醒督促行业内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2 |
主动靠前服务,加强业务指导,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审批流程和审批方式,高效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 |
区水利局 | |
|
3 |
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入库工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和缴费服务。 |
区税务局、财政局、水利局 | |
|
4 |
加强事中协同监管 |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项目监管内容,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审查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加强对水土保持设计的审核。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5 |
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
区水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6 |
强化事后闭环管控 |
提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投入运行前,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程序报备。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7 |
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事后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
区水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8 |
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
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管与执法、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好综合(联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纪检监察等手段,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
区水利局 |
|
9 |
建立水土保持监管发现问题台账,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销号,实施动态清零。 |
区水利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10 |
建立完善全链条信息共享渠道 |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选址意见(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完工、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共享。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税务局 |
|
11 |
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渠道,按天汇集数据并推送区水利局。 |
区大数据局 | |
|
12 |
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监管 |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
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 |
|
13 |
积极开拓信用应用场景,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结合全市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
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 | |
|
14 |
加强组织领导 |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
区政府 |
|
15 |
加强宣传培训 |
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工作的宣传培训。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与指导。 |
区水利局 | ||
|
16 |
加强工作督导 |
区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督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系统深入推进,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对接,确保各项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同步推进。 |
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
附件2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提醒告知单(参考模板)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请于项目开工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年*月*日
附件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醒告知单(参考模板)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请你单位抓紧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在项目投入运行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月*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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