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52 发文字号: 永司法发〔2021〕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和《重庆市永川公证处公证人员廉洁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52
发文字号: 永司法发〔2021〕2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2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和《重庆市永川公证处公证人员廉洁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司法发〔202120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和《重庆市永川公证处公证人员廉洁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室、处、局、中心:

现将《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和《重庆市永川公证处公证人员廉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16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公证员执业纪律,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维护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1、公证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

2、公证员应当热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在履行职责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

3、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

4、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6、公证员在执业时,应当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做到热情服务、清廉服务。

7、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8、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为和品行。

9、公证员不得经商和从事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10、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家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11、公证员不得私自收取公证费,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

12、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13、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当事人或介绍人及有关机构介绍费、劳务费、协办费等回扣费用。  

14、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辖规定,不得超越管辖受理公证业务。  

15、公证处不得超越辖区设置办证点或接待室,不得设立经营性的公证咨询服务等其他机构。  

16、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确需减免公证费的,必须按规定报公证处主任审批。  

17、公证处不得为招揽公证业务,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证执业中不得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和公证员。  

18、公证员助理须遵守《重庆市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公证员助理及公证辅助人员不得以公证员的名义独立办理公证业务,不得私自收取公证费。

    

重庆市永川公证处公证人员廉洁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证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打造一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公证队伍,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办“关系证”、“人情证”。

二、严格执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挂牌办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假公济私。

三、做到依法、文明服务,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坚持亲民、爱民、为民,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到账目清晰,开支合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

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廉洁自律,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收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树立公证良好形象。

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力度,热情接待当事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汇报和研究,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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