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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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永农委发〔202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局、区林业局、永川银保监局、区供销社制定了《永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4月20日     

 

永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夯实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部门联席会(以下简称“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合作社自愿申报、镇街推荐、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及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定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四)经济实力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人(户)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 ,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每年不少于一次社员集中培训。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拥有注册商标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优先推荐和评定。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产业基地建在贫困村并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或者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向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

第九条 联席会由区农业农村委召集,区供销社、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局、区林业局、永川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镇街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二)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区内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镇街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重庆市永川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予以联合文件确认并公布名单。

(四)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镇街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落实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开展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合作社示范建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镇街,镇街对辖区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联席会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对区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予以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称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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