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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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大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永农委发〔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农办经〔2021〕16号)精神,推进我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增强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实力,拓宽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助力我区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现就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源头规范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

(一)加强前期辅导。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引导成员使用货币出资或用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

(三)健全组织机构。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有效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管理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实有成员进行登记备案,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五)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农民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农民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六)合理分配收益。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

(七)推进信息公开。区级建立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向各镇街通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信息,各镇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空壳社”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明确重点、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分类处置。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空壳社”治理及规范提升长效机制,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社务信息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建立健全提升发展的农民合作社管理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各镇街要强化一线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能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高质量发展给予指导服务。

(三)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区供销社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制度建设、市场拓展、财务会计、交流培训等辅导服务。

(四)加强教育培训。围绕农民合作社政策法规、合作理念、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等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视频授课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带头人、骨干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社兴社的能力水平。建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实施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训计划,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作为支持重点。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土地流转保证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农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用地规划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吸引乡村本土能人、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

(六)注重开展示范创建。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市、区级示范社三级联创。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联合,鼓励组建联合社,发挥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七)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申请涉农资金补助项目的甄别,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认真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进农村工作,结合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利用好农村广播、墙报宣传栏、农村图书馆等一线阵地,抓住农贸集市、文艺演出等时机,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平台作用,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农民合作社及广大农民群众自觉防范、主动拒绝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畅通便利的农民合作社退出机制

(一)推动应用简易注销登记。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合作社,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

(二)推广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

(三)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附件:1.永川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
重庆市永川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

永川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工作任务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有关单位通报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的安排情况;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召集人及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供销社、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局、区林业局、永川银保监分局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农业农村委为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站承担,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由召集人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区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培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优化注册服务,规范登记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申报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发布技术标准;区供销社负责引领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永川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信贷投入的力度;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能,通过项目安排、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措施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扶持本行业农民合作社发展。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定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 依法向 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 公司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________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可对每类事项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条件及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单个成员可能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的票数。】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个月【注:不得低于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个月【注:不得低于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___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员代表为_____人。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___项至第___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次成员大会【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参加其所加入的联合社的成员大会;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名成员组成【注: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注: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和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注: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职权参照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向本社成员公开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

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本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_________【注:如还有其他方式,请注明】等方式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

成员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应当经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同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林权的,对合作社出资须取得原承包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期限为____年,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注:注明具体出资方式,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出资期限为____年。

第四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本社成员不得【注: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资设定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

第五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年度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本社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本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五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注:列明被委托机构的具体名称,该机构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六条 本社分立,须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员变更低于法定人数或比例,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或比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__方式发布。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附录(如成员出资列表),附录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附件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定和修订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成员大会第___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社收入,增进成员社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名称】等______个【注: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于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元,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_元,非货币出资额______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社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第三条 本社成员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成立的目的是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不影响成员社依法享有的独立的经营权。本社以成员社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业务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代理记账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本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全部财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社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社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社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成员社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条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从事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社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社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向本社其他成员社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九)成员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社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社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社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成员社破产、解散的;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成员社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______个月前【注:不得低于六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八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章程、成员大会决议的;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社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社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被除名成员社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社,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十九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社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社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注:或者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除名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关于成员社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社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社提议;

(二)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成员社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社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社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社代理发言和表决。一个成员社最多只能代理____个成员社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社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社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更高表决权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从成员社选派的理事候选人中产生,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名理事组成【注: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副理事长_____名。理事任期_____年,可连选连任。本社理事从成员社选派的理事候选人中产生。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社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社、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成员退社、奖励、处分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注: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和_____名成员社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社监督检查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执行监事从成员社选派的监事候选人中产生。

【注: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职权参照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人数为单数,最少三人】,设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社监督检查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从成员社选派的监事候选人中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成员【注:或者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_月____日】向本社成员社公开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社的监督。

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监事会成员【注:或者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与成员社和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成员社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社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社查阅并接受成员社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_____【注:如还有其他方式,请注明】等方式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社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社评估作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社一致认可。

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成员社应当经所在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林权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出资须取得原承包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社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社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社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社成员社可以向本社其他成员社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本社成员社不得【注: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资设定担保。

第四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社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社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社与本社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社所有的份额。

第四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社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社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社,处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社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社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按照_______________进行分配。【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经本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将本社全部【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社对本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注:列明被委托机构的具体名称,该机构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继。

第五十一条 本社分立,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员社变更导致成员社数量低于法定个数,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达到法定个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

(六)成员社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社因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名成员社所属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社所属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____日内向成员社公布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社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社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社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盖章(成员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社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附录(如成员社出资列表),附录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全体设立人盖章、签名【注:成员社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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