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9-06

永扶贫办发〔201841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办公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小额信贷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永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川监管分局

     201896


重庆市永川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破解建卡贫困户发展生产贷款难、贷款贵、风险大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银政共管、精准到户、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全区特色主导产业,以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创新金融精准扶贫机制,为建卡贫困户提供精准、特惠的金融服务,努力促进建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第三条  永川区境内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流程、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对象:永川区信用良好、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和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卡贫困户,以下简称:建卡贫困户)。每户建卡贫困户只能由一人在一个银行承贷。

第五条  政策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建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对已脱贫的建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第七条  带动作用。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企带村、以社带户、以户带户和带股入社、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组织贫困户用贷款参与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拓宽贫困户增收途径。在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模式探索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参与经营、长期受益两项基本原则,建立新型经营农业主体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各自在产业项目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和年限,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和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第八条  承贷机构。在永川区境内协商确定管理能力较强、农村网点较多、网络服务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机构,区农委(扶贫办)与承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九条  建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流程:建卡贫困户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交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初审、结对帮扶干部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承贷机构客户经理实地调查→承贷机构审定放款。

第十条  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借款建卡贫困户提出的申请,要落实领导、帮扶干部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及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承贷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区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根据扶贫对象贷款需求和经审核确定的发放贷款额度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动使用,用于承贷机构的贷款损失补偿。由区农委(扶贫办)在承贷机构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承贷机构按风险补偿金110的比例对建卡贫困户发放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机构逾期3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扶贫小额贷款本金实行补偿,当承贷机构发生贷款损失时,由风险补偿金补偿承贷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 70%,另外30%的损失额由承贷机构承担。各承贷机构的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控制红线为3%,超过红线后,各承贷机构应暂停贷款发放。区财政局每年初对于风险补偿金上一年补偿金额进行全额补足。

第十四条  补偿程序。由承贷金融机构提现补偿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扶贫办审核汇总→区财政局审定→区扶贫办拨付风险补偿基金给承贷机构。

申请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催收通知书等。

第十五条  财政贴息。对建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按照实际使用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最长期限3年。财政贴息每年一次。承贷机构每年提交一次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料,经区扶贫办审查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进行拨付。对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加强催收。对于补偿后的逾期贷款,承贷机构要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清收,镇街、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协助做好催收工作。承贷机构回收的资金,先抵扣追索费用,再按补偿比例分配归偿。

第十七条  保费补贴。建卡贫困户利用贷款资金发展农业产业,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承保公司要优先办理投保并完善配套服务,按政策性保险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成立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监分局以及相关承贷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扶贫办,由区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部门协作。区扶贫办要强化政策宣传发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监分局按年分享建卡贫困户信息,核查汇总贷款建卡贫困户基础信息,指导镇(街道)推动工作落实,协助金融部门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监测评估等。区财政局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从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保证保险、以奖代补等方面优先提供资金保障。区金融办要加强综合统筹协调,要积极推动银行、保险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人行永川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情况纳入金融扶贫承贷行考核和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在宏观审慎评估(MPA)、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先进金融机构的倾斜支持。永川银监分局要完善承贷银行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尽职免责条例,适度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为承贷银行推进工作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各镇街要认真做好建卡贫困户的审查,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积极协助做好贷款发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和监督贷款使用。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全程参与,前期开展政策宣传、摸清贷款需求、贫困户评级授信,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银行贷款回收。

第二十条  各承贷机构要积极履行扶贫小额信贷的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创新金融产品,为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制定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着力提高贷款获得率,加强风险控制,努力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承贷机构每月定期统计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情况,并于每月6日前报送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区扶贫办、区金融办、承贷机构、各镇街、村要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建卡贫困户提高信贷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承贷机构要积极支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知晓面,并建立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全流程的“绿色通道”。在宣传中要规范称谓,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名称。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通报机制。每月通报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展情况,对连续两次排名靠后的镇街进行约谈,研究解决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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