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开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日期:2021-12-15

开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一、市级政策扶持

(一)建设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给予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相关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运营扶持

1.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床位:人民币约72.4//年。(我市范围内的城镇公办福利机构(指民政直属的福利院、福利中心、儿童院(儿童收养部)、康复医院、精神病院等)、已取得设立许可的乡镇敬老院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四)土地供应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时长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所明确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4.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土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5.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区级政策扶持

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依法进行了备案的新建和改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床位100张以上,在市级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1000/张床位和500/张床位标准予以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后一次性拨付。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评审。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4.公示。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当年建设补贴项目。

5.审批。由区民政局将申报项目报区政府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