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申请开办养老机构的条件

日期:2022-03-16


申请开办养老机构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申请开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申请开办流程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法人登记,旨在确定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确定责任人;

  2.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旨在保障养老机构用房合法运行;

  3. 消防验收或备案资料,旨在保障养老机构安全运行;

  4.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旨在保障养老机构不影响社会环境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确保养老机构健康持续运营;

  5.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

资料齐全的,区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区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

养老机构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开办养老机构相关申请材料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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