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城乡特困人员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3-09-25

城乡特困人员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城乡特困人员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个人。

(二)受理机构:永川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决定机构:永川区民政局。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永川区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或永川区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

(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基本生活费。

(十一)结果送达: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短信告知结果。

(十二)咨询电话:023-49685289

(十三)投诉电话:023-49826298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规〔20214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执行,待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并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规〔20214号。

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永川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监督投诉渠道

区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23-49826298

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永川区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或永川区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

特困流程图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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