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1-00387 发文字号: 永教办〔2014〕16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1-00387
发文字号: 永教办〔2014〕16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1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教办〔2014〕160号


各中职学校,镇街教管中心、中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

《永川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区教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永川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保护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任务。积极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及要求。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保护师生、教育先行、教管结合、妥善处置”的工作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要求,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运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每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专题会,研究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校长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三)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五)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判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六)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加强与所属镇街、社区及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八)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九)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职责。

(一)党组织书记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校长离校期间,履行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三)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四)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反邪教工作。

第七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职责。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受校长委托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整改意见。

(三)完善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五)指导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并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六)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干部、校园保安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八)定期组织检查学校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九)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检查指导学校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十)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间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其他岗位的领导和教职员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保卫组、现场处置组、现场救护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小组。学校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体系。

第十条 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制度。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盘查登记制度,未经许可,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和犬只等动物带入校园。学校门卫由专职保安担任。

第十二条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努力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与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班主任、科任教师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适时演练,增强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作息时间、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学生情况、以及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的学生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通过家长会、电话或校讯通等方式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行为异常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  日常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注重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和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制定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楼、食堂、宿舍及其师生聚集的公众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紧急疏散要求,保持出入口畅通,安装明显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有危险因素的地方(如配电房、锅炉房、消防通道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如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十九条 签订责任书。学校每学期开学初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家校生安全公约》,明确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规范学生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其年龄、认知能力不相符的课外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活动或与教学无关的礼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或许可)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校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要完善减速、限速设施和标志,学生上、下学时段除应急抢险、救援等车辆外,禁止一切车辆出入校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不得聘用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上下学、课间活动等时段,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值守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或就寝前,学校必须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自我管理。在学习和活动中,应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校规校纪。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护学岗队伍。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由护学岗领队(校警或责任民警)组织护学岗成员(分管校领导、校园保安、保卫干部、教职员工及家长志愿者等)在校门口维护治安和交通等安全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凡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要召集公安、市政、食药监、教育、综治等五部门驻校工作人员,在每月25日前召开联席会,认真及时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间周1课时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安全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利用校园网络、宣传橱窗,以及集合集会、班队会、安全演练等时机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宣传安全法制知识,创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第三十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在开学初、放假前、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季节变化时,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及时帮助学生了解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每学期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防溺水教育。

第三十二条 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中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并颁发聘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参与学校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教委每年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演练前,学校要结合学生年龄、认知水平、校园规模等实际情况制作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设计演练情景与实施步骤。同时,对师生进行动员和培训,确保参演师生了解演练目的、熟悉演练过程、知晓参与任务。

第六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全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实施教学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疏散学生,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财力物力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区教委加强对本系统内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及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学校在事故报告、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校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三)学校校舍、场馆等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校舍的防雷设施情况。

(四)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存放及管理情况。

(五)学校日常安全教育课时落实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等安全隐患情况;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七)学校食堂、超市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八)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是否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是否有租用未经审批的社会车辆,以及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现象;校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校车是否按审定的线路行驶;校车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九)学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执行情况。

(十)学校是否建立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特别要防范雨季和冰雪融化后诱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四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和治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治理,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区教委书面报告,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区教委指导帮助。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学校除向区教委报送外,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师生员工,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课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教育系统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告制度。学校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登记,以直属学校和教管中心为单位,按规定时限(每月25日前)向区教委安稳办报送《重庆市永川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隐患表述必须清楚、准确,当月已整改的隐患也需填报)。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害等安全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必须及时报告区教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区教委根据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或市教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部门或第三方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五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委;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委应当向区政府和市教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教委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在系统内或联合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按照此办法之规定落实的,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区教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委将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教委原制定的规范、规定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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