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关于印发永川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评价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3-10-09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关于印发永川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评价机制的通知

永交通发〔2023119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强化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监管的通知》(永发改委〔2023〕105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永川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评价机制》,请悉知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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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评价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各方落实合同责任积极履约,推动永川区交通建设领域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机制。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贯彻执行有关合同履约及工程发包、承包法律法规情况,促进项目各方按合同履约,推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制度完善,促进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评价范围

永川区内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监管机制

项目建设单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交通局提交合同备案相关信息;使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在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合同签订或合同变更公示。

区交通局根据合同备案及相关公示信息,结合项目督查检查、群众举报的情况,按照评价细则对各方履约情况进行打分;对履约情况差的(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主体进行通报,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将信息抄送至区发改委。

四、评价细则

项目履约情况评价实行累分制。

(一)施工单位

1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每人每次扣1分。

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变更未严格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的,每项扣3分。

3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每项扣3分。

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扣6分。

5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的,扣12分。

(二)监理单位

1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每人每次扣1分。

2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每人每次扣3分。

3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每次扣3分。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变更未严格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的,每项扣3分。

5监理旁站、中间交验、材料抽检存在弄虚作假的,每项扣3分。

6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的,扣12分。

(三)设计单位

1项目管理主要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每人每次扣1分。

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变更未严格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的,每项扣3分。

3技术交底、中间交验、方案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的,每项扣3分。

4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的,扣12分。


119(关于印发永川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评价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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