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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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萱)社戒决字〔2023〕8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 3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 2018年5月,张X因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张X不思悔改继续吸毒,2023年9月8日,张X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采集张X的尿液进行了现场检测,其中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结果呈阴性,但张X陈述,张X于2023年9月上旬的一天,因喝了酒,在一朋友处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准备吸食,随后在XX小区一个朋友的家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完3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民警采集张X的毛发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张X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2023年11月20日  至 2026年11月19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XX街道办事处戒毒办公室,永川区XX大道X段XXX号。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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