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1-29 |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双石)行罚决字〔2023〕2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49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足区,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26日22时许,刘XX在重庆市永川区XX镇XX街XX一KTV大门外空地,与蒋XX因误会引发纠纷后用拳头互殴,刘XX使用拳头殴打蒋XX头面部。后刘XX同行人员蒋XX与蒋XX在劝架过程中,又与蒋XX发生争吵引发矛盾,刘XX、蒋XX、蒋XX三人共同使用拳头殴打蒋XX上半身等部位约一分钟时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3年11月9日,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蒋X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将刘XX送至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0日;罚款由刘XX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