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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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双石)行罚决字〔2023〕24号  

   违法行为人蒋XX,男,36 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2020813日,蒋XX因故意伤害和吸毒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现查明 202382622时许,蒋XX在重庆市永川区XX镇XX街XX一KTV大门外空地,因其妻子苏XX被人用手搭肩一事与刘XX产生误会引发纠纷,后双方用拳头互殴,二人均使用拳头殴打对方的上半身部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3119日,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蒋X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将蒋XX送至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31110日至20231120日;罚款由蒋XX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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