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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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双石)行罚决字〔2023〕23号

    违法行为人蒋XX,男,35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26日22时许,蒋XX在重庆市永川区XX镇XX街XX一KTV大门外空地,因同行人员刘XX与另一男子蒋XX发生打架斗殴,蒋XX与蒋XX便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蒋XX又与蒋XX、刘XX等人争吵引发矛盾,后蒋XX、刘XX、蒋XX三人共同使用拳头殴打蒋XX上半身等部位约一分钟时间,造成蒋XX胸肋部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蒋XX询问笔录、刘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蒋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诊断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将蒋XX送至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从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0日;罚款由蒋XX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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