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6X8/2023-0003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公安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公(交巡)行罚决字〔2023〕36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40岁,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违法经历:2023年10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罚。

  现查明2023年10月30日15时45分左右,郑XX驾驶渝D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川区XX路X路段被交巡警查获,现场对郑XX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毫克/100毫升,2023年10月21日郑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罚,郑XX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第一次饮酒后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郑XX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三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民警送郑XX到重庆市永川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8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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