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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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永川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永发改委〔2017〕196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气,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价〔2014〕140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7〕63号)有关要求,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6〕114号),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在永川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全区管道天然气“一户一表”居民家庭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阶梯气量和气价

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阶梯气量为每户(以4人家庭为基本户),每年500(含)m3以下,气价不作调整,执行现行价格1.73元/ m3;

第二阶梯气量为每户每年500-660(含)m3,计价原则为:居民用户超出第一阶梯500 m3的用气量部分即1-160 m3,气价上调0.17元/ m3,执行1.90元/ m3;

第三阶梯气量为660m3以上,计价原则为:超出第二阶梯上限660 m3的用气量,气价上调0.52元/ m3,执行2.25元/ m3。

三、执行周期和缴费方式

全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是以年(12个月)为计价周期,实施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相关政策

1、多人口家庭生活用气问题

永川区居民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每阶梯日常生活用气气量基数增加70 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2、低保户居民用气问题

低保户居民用气价格仍然按现行价格1.73元 / m3执行。低保户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气价问题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仍按现行1.73元/ m3执行。

4、价格联动机制

我区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后,若国家调整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按照现行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相关要求

居民阶梯气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阶梯气量抄表、计价、收费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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