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09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2024-03-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09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2024-03-15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重庆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永发改招监〔20241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重庆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重庆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在“临江河及重点支流源头生态涵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过程中查实,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开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临江河及重点支流源头生态涵养工程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项目。该项目于20231218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开标,你公司作为该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递交了投标文件,且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在该项目开标环节,你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解密投标文件。你公司上述行为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条款之“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研究,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不良行为记2分,记分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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