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7398G/2023-00031 | 发文字号: | 渝永川城罚决字〔2023〕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7398G/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渝永川城罚决字〔2023〕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城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永川城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重庆映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L1NM1C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放 联系电话: /
你单位于2023年4月17日12时17分在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435号实施了建筑工地施工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2023年4月17日12时17分,重庆映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和畅大道435号,实施了在建筑工地施工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证明:重庆映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证明:重庆映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重庆映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永川城罚先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筑工地施工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永川区支行(账号:1144022427988)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段绍军 联系电话:85372450